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八號   抗 告 人 日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法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煙清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 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所宣 示判決主文第一項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其中有關「第二項」三字,係「第二、三 、四項」之誤寫,此觀該判決主文第一至第四項甚明。原法院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裁定更正,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