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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租佃爭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七號   抗 告 人 詹金盛         詹招沐   兼 右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詹招欽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月娥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一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無以:伊係農家,收入低,無力 繳交郵票費用云云為論據,然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原 法院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 ,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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