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
抗告人 黃陳慈昭
右
抗告人因與姜周冊等間請求更正地籍圖界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
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二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
上訴,為
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
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又對於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查
本件抗告人對於其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
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
洵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