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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   抗 告 人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 阿 紗   抗 告 人 劉黃素琴 右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 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為受裁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受裁定 之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本院四十四年台抗字第一○四號著有判例。本 件係因劉秀雄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所為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 九四號)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該院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將其再抗告予以裁定駁 回。本件抗告人並非該裁定之當事人,竟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顯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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