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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三號   抗 告 人 林麗雪 右抗告人因與任文明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 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再抗字第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若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 十七條所列之情形者,固應以其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此僅屬形式要件,只須主張有 此情形之一為已足,至其情形是否果屬存在,則為其聲請有無理由之問題。查本件抗 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九二○號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 ○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已主張該裁定有用法規顯有錯 誤之情形,揆之首開說明,自難認其聲請為非合法。原法院未就其聲請有無理由予以 調查審認,遽謂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尚有未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三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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