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六號   抗告人 莊榮兆 右抗告人因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四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聲請訴訟救助,固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訴訟若經受訴法院終結,即無向其聲請訴 訟救助之餘地。查抗告人向原法院所提八十六年度重再字第八號再審之訴,業經原法 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以其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於同年月十八 日始向其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屬不應准許,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