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五號
再
抗告 人 邱春桂
右再
抗告人因林茂聰與易玉梅間
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九三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執字第一六二三九號事件係
債權人林茂聰對
債務人易
玉梅
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駁回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原
法院則廢棄該裁定,即債權人得對債務人繼續執行。再抗告人既
非本強制執行事件之
當事人,復非因原裁定受不利益之
第三人,依法自無抗告權可言。再抗告人提起
本件
再抗告,
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