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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八號   抗 告 人 周筱玲 右抗告人因與周慧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更㈠字第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為因裁定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因 裁定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本件抗告人並非受本件裁定之當 事人或關係人,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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