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三號   抗 告 人 銳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彰 右抗告人因與王明志間執行異議事件,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三五四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應終竣之法定事由發生時,固應予撤銷, 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 執行異議等事件,原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以相對人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該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四一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 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認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八十三條之規定,裁定於相對人偽造文書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 屬中,當事人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解決 ,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倘當事人係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 ,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查本件相對人等係於七 十八年二月至八十年五月間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而抗告人則遲至八十三年二月十八 日始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已表示不要引用上開刑事案件資料,請求速審速結(見二 審卷㈢六九頁),似此情形,是否無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即非無研求餘地 。原法院未遑注意及此,遽以上開刑事訴訟尚未終結,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未消滅為 由,駁回抗告人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聲請,顯有疏略。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