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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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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提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五四號   再抗告人 張素招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范柯素雲間提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二七八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再 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合法。又原裁 定將不得抗告誤載為得抗告,抗告人仍不能因此而得抗告,附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提存法第二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 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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