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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抗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   抗 告 人 楊志清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本於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委任契約法律關係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新台幣 七十萬元本息之訴訟,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其敗訴後,抗告人聲明上訴並於原法 院追加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原法院以抗告人在第二審所為訴之追加,未經 相對人同意,又不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自與同 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有悖,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追加之訴。經核於法無 違背。抗告人未附具理由任意提起抗告,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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