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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楊昭鎦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 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裁判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 三十九條固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確定裁定( 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判決」,無以:原確定裁定內所載本院八十六年度台 再字第四六號確定裁定之主文及理由有「判決脫漏」之情形云云。則其所指既非本院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原確定裁定有何「判決脫漏」之情形,其聲請補充判決 ,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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