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楊昭鎦
右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
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裁判須於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
上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二百
三十九條固亦有明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確定裁定(
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判決」,無
非以:原確定裁定內
所載本院八十六年度台
再字第四六號確定裁定之主文及理由有「判決脫漏」之情形
云云。則其所指既非本院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原確定裁定有何「判決脫漏」之情形,其聲請補充判決
,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