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賈文斌
右
聲請人因與賈春琦間請求確認
遺囑真偽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賈春琦間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
助,無
非以:聲請人年近八旬,久未工作,無力再行支付訴訟費用為論據,然未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