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甄東全
Arnold
曾秀琦
Karen
共同
代理人 蔡淑明
右
當事人因聲請認可
收養黃敏嬿、黃敏嫚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