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鍾錦江 右聲請人因與邱永展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 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裁判,合 先敍明。次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 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 年度台抗字第四八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 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 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