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楊昭鎦
右
聲請人因與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日本院判
決(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八七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
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
持理由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本
院八十五年度
台上字第一七○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八
七號判決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本院
上開再審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
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指稱該再審判決理由尚未詳盡,聲請補充判決,依上
說明,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