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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決議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葉人信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保證責任台北縣文山合作農場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 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 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 第五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 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廿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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