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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強制執行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十二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台 抗字第六二八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 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自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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