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會員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黃添郁 右聲請人因與嘉義縣電器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十月九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八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 聲字第四八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 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自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