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張保泰
右
聲請人因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回復原狀,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
不變期間者,始得聲請回復原狀,
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聲請
拍賣抵押物係屬
非訟事件,依
非訟
事件法並無再審及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
物所為之裁定,原不得聲請再審,不生遲誤再審不變期間之問題,故以遲誤該項期間
為由聲請回復原狀,於法自
難認有據。
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
一七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二號
裁定以其聲請逾期為由,
予以駁回。聲請人雖謂:伊係因逢颱風過境各機關停止辦公
,始遲誤聲請再審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云云
。
惟揆之
上開說明,其聲請回復原狀,
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