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託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 請 人 趙家統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羅自坤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三 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應自 裁定確定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八日 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三日 ,算至同年四月十日止,即告屆滿,聲請人遲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始聲請再審 ,依上說明,自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