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朱沈玉鑾
右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許玉林等間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
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
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
本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經核其
聲請狀表明者,僅說明其對前強制執行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並未敍明
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自
難認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