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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朱沈玉鑾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玉林等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 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 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經核其聲請狀表明者,僅說明其對前強制執行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並未敍明 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自難認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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