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林進財 右聲請人因與童德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本院裁 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 再字第二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 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自難認再審 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