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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聲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朱勝淡         朱勝濤         朱福強         朱福         朱瑞銀         朱美榮         朱淑媛         朱兆球         朱月清         朱玉簪         朱月華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瑞菊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 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受不利益裁定 確定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再審。查本件聲請人前因不服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台灣高等 法院八十六年度再抗字第九九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 六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認其抗告為有理由,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再抗字 第九九號裁定,予以廢棄,原確定裁定對聲請人並無不利。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十二、十三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 ,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顏 南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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