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黃正中
黃晨發
右
聲請人因黃正亮與劉孟宗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
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之
當事人,應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及該裁定效力所及之人為限。查
本件
聲請人並
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其效力所及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