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三九號
聲 請 人 飯 田計 廣
代 理 人 高 黃芒 東
聲 請 人 飯田テルコ
代 理 人 高 義 順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
收養林曉萍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