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三號
聲 請 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劉美玉
右
聲請人因與台灣銀行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
月十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八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
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於裁定
準用之。
本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經本院以八十七
年度台聲字第四五八號裁定認其聲請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本院
上開八十七年度台聲
字第四五八號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
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