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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職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除權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劉秀雄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被 上訴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光雄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由謝牧州變更 為陳光雄,有被上訴人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北市工建照字第八七六四七二三四○○號 函可稽,自應由陳光雄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謝牧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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