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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1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一號   上 訴 人 甲 ○ ○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 孟 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執有被上訴人與其子即第一審共同被告張廖貴朗共同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六紙,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皆已屆清償期而均未獲清償。 雖該票據債權業已罹於消滅時效,惟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被上訴人應與 張廖貴朗償還因不清償前揭票款所受之利益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三百萬元並 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上訴人另請求命張廖貴朗給付部分經第一審判命其給付上 訴人一百五十萬元本息,駁回其餘之訴,未據上訴人及張廖貴朗分別對各該敗訴部分 聲明不服,業已確定)。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本票原係張廖貴朗所簽發票據未清償而簽發,伊未因簽發系爭本 票而受利益,且上訴人亦欠伊租金、貨款、不當得利或損害金二百五十三萬八千六百 元等債務,主張相抵銷,縱對上訴人負有上開債務,亦已消滅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主張,其執有被上訴人與張廖貴 朗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屆期未獲清償,且票據上之債權並因罹於時效而 消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據上訴人提出上開本票六紙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 稱台中地院)八十四年度訴更字第一五號民事確定判決可按,堪信為真實。按票據上 債權因時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固得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對於發票 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請求償還。惟所稱之利益,係指發票人或承兌人於 原因關係或資金關係上所受之利益(代價)而言。執票人對發票人、承兌人實際上是 否受有利益及所受利益若干,應負舉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既否認受有利益,且依被 上訴人於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由其子張廖貴朗(第一審共同被告)代理補立 之切結書之意旨,已表明係因七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立之切結書第二條所載之支票 六紙為張廖貴朗以獨資開設之台中書局所簽發等情,並有該支票影本可按。何況上訴 人提出之切結書亦不足證明被上訴人向其借款而簽發系爭本票,自不能謂被上訴人於 上開原因關係或資金關係上受有利益。縱令七十一年十二月間切結書所述之債務未經 清償完畢,惟該債務與七十三年十二月間切結之債務,因票據上債權消滅,其受益者 ,均係原發票人張廖貴朗。此外上訴人既迄未能舉證證實被上訴人為向伊借款之債務 人,尚難認被上訴人為清償前開債務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有何受益情事。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償還其所受之利益,自非有據,為原審心證所由得,復說明上訴人其 他主張攻擊方法之取捨意見,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 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陳詞,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 解釋意思表示,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V 附表(本票六紙) ┌─────┬────┬─────┬──────┬──────┬────┐ │發 票 人│發票日期│到 期 日│本 票 號 碼 │面額(新台幣)│備 註 │ ├─────┼────┼─────┼──────┼──────┼────┤ │乙○○○ │  │  │○二四九一○│五十萬元 │ │ │張廖貴朗 │ │ │ │ │ │ ├─────┼────┼─────┼──────┼──────┼────┤ │同 右 │  │  │○二四九一一│五十萬元 │ │ ├─────┼────┼─────┼──────┼──────┼────┤ │同 右 │  │  │○二四九一二│五十萬元 │ │ ├─────┼────┼─────┼──────┼──────┼────┤ │同 右 │  │  │○二四九一三│五十萬元 │ │ ├─────┼────┼─────┼──────┼──────┼────┤ │同 右 │  │  │○二四九一四│五十萬元 │ │ ├─────┼────┼─────┼──────┼──────┼────┤ │同 右 │  │  │○二四九一五│五十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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