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四號   再抗告人 乙○○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因支付命令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 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抗更㈠字第三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查本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因再抗告人聲請,以相對人甲○○為債務 人,核發七十二年度促字第一○五○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又發給確 定證明書。相對人以,伊之住所設在嘉義縣布袋鎮,而系爭支付命令竟記載伊之住所 為桃園縣大園鄉后厝村二號,該住址二戶之戶長黃蔡嫌、黃清文均與伊不認識,亦 未於民國七十二年間代伊受領系爭支付命令,則桃園地院於七十二年三月間送達系爭 支付命令至該處所,自不合法,不生送達之效力。是二十日之異議不變期間無從起算 ,伊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始知悉系爭支付命令,於同月十七日提出異議。桃園地 院則以,系爭支付命令事件卷宗因逾保存年限,業已銷燬,無從調卷查明,因認定相 對人提起異議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而駁回其異議。原法院以,系爭支付命令之 送達是否合法,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雖該支付命令卷宗已逾保存期限銷燬, 然再抗告人已提出相對人之電匯水單、相對人之妻周蔡月霞之所得稅扣繳憑單、桃園 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分配表、協調會議紀錄、執行訊問筆錄為憑,桃園地院自宜調 閱相關文件,切實查明系爭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因而將桃園地院裁定廢棄 發回。經查系爭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提出異議是否逾期,端視相對 人是否住居桃園縣大園鄉后厝村二號,該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或送達該處 所之合法受領人,若否,受領人有無轉交相對人,及前述再抗告人提出之文書是否可 採,此均以由桃園地院就近詳為調查,較為便捷。是原法院將桃園地院裁定廢棄發回 ,經核於法委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