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
抗 告 人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謝阿紗
右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甲00000000等間
聲請清算解散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抗字第三三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
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
按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再審程序之規定。
經查
原法院就抗告人聲請相對人清算、解散事件所為之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七九九號確定裁
定,係屬
非訟事件之裁定,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揆之
上開說明,自非合法等詞,因
而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指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