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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解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六號   抗 告 人 乙○○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00000000等間聲請清算解散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抗字第三三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原法院以:訟事件法並無再審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之規定。經查 原法院就抗告人聲請相對人清算、解散事件所為之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七九九號確定裁 定,係屬非訟事件之裁定,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揆之上開說明,自非合法等詞,因 而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任指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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