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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五號   抗 告 人 三裕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娥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千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抗告之裁定(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三一七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 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 起之再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依前揭說明,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 裁定,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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