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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補償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勞上字第九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裁定命於送達時 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明存卷可稽, 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委無違誤。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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