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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一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抗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自不得對於非 訟事件之裁定聲請再審。本件原法院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三○九一號確定裁定,係屬非 訟事件之裁定,抗告人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原法院以裁定駁回抗告 人再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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