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六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公示催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稱之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者而言。本件抗告人 聲請公示催告,經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上開駁回聲請公示催告之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 定,而駁回抗告人之抗告。上開駁回聲請公示催告之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究竟 為何,以及其本案訴訟是否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原法院均未予敘明,遽認抗告人不得 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不無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無理由 。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