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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九號   抗 告 人 潘玉枝 右抗告人因與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八十八年度抗字第七五九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 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 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抗 告人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六一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其抗告 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抗告人復對原法院此項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因認其 再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首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 當,求予廢棄,自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四 日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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