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右
聲請人因與丙○○間
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本院裁定(八
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裁定,未依聲請再審方法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
再審
程序裁判之,
合先敘明。次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
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所提書狀,對
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形,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
難
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
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熙 嫣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