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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劉美玉 右聲請人因與台灣銀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一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於裁定準用之。本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三三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經本院以八十七 年度台聲字第六四一號裁定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院上開八十七年度台聲 字第六四一號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 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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