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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 己○○       乙○○       戊○○       甲 ○       丁○○       丙○○ 右聲請人因與軍管區司令部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籍退伍士官兵,以退休俸 維生,一家老小月領不過新台幣(下同)一萬餘元至二萬元,又未配有眷舍,生活困 難等情,提出證明書一份為證。聲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 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准救助,本院著有判例可循(見本院十 七年聲字第一二四號判例)。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原審曾繳納裁判費(見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六四號卷一四頁),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書僅可證明 其賴退休金維生,且領一萬餘元至二萬元等情,不能釋明其於原審繳納裁判費後,經 濟狀況有重大之變遷,此外聲請人又不能提出證據為此項釋明,揆諸上開說明,其聲 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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