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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聲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 一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台 抗字第二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開說明, 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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