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三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 人 古金旺
右
聲請人與
抗告人李尚全等間
假處分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因
抗告人李尚全等應為送
達處所不明,聲請
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本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二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李尚全、李尚福、李尚進、李
尚祿、李尚增、鄭李桂月、李秋月、謝李梅月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