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華美聯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二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
,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台
聲字第六九二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提出之書狀表明之理由,並未敍明該裁定究有如
何合於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自
難認
再審之聲請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