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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聲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 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人對於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 台聲字第二五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說明其 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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