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乙○○○
送
右
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院判決(八十七年度
台上字第二七九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
當事人欄及理由欄
所載「原正營造實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原正營造
事業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