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林 雄 卿
林 彥 卿
林 衍 卿
蔡林淑卿
右
聲請人因乙○○○與甲○○等間請求分割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
九日本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之
當事人,應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該裁定效力所及之人為限。
本件聲
請人並
非本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其效力所及之人,竟
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