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馬 力
SCHIRO
馬 莉
MELUCC
共同
代理人 許 瑛 琄
右
聲請人因聲請認可
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