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乙○○○○○○
Jeffre
丙○○○○○
Kather
共同
代理人 姜黃荔芬
右
聲請人因聲請認可
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劉 延 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