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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雪麟律師   被 上訴 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昶裕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日所為判決(八十七 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之名稱,應更正為: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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