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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職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壬 ○ ○ 訴 訟代理 人 謝 諒 獲律師 被 上訴 人 巨造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 ○ 被 上訴 人 甲○○○        乙○○○        丙 ○ ○        丁 ○ ○        戊 ○ ○        己 ○ ○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子 ○ ○ 住同上 上 列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林 雯 澤律師 被 上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丑 ○ ○ 住同上 訴 訟代理 人 黃 瑞 真律師 被 上訴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賴 悅 顏 住同上        寅 ○ ○ 住同上        卯 ○ ○ 住同上 上  訴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癸 ○ ○ 住同上 訴 訟代理 人 劉 志 鵬律師        陳 希 佳律師        王 雪 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 月三日所為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審訴訟代 理人謝諒獲律師選任之複代理人中之魏麗嫻之姓名,更正為辛○ ○。 理 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院於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五月三日所為之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裁定,將辛○ ○之姓名誤載為魏麗嫻,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十二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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