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字第113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游士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
被上訴人即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間
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13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
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姿妤